浅谈信用社主任的选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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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陶亭霏,闫星华.浅谈信用社主任的选人原则[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19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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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陶亭霏 闫星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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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莱阳市农行
(陶亭霏),山东省莱阳市农行(闫星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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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主帅的信用社主任,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获胜,必须十分重视人才的作用,也就是要讲究用人之道。用人之道涉及的内容是广泛的,本文仅就其核心问题——选人原则,加以探讨。 选人是任人的前提,“事情成败的关键是能否发现人才,提拔人才。”选人应遵循党性原则、贤能原则和竞争原则。 一、党性原则。 首先,要坚持党管干部。体制改革前,党管干部,是毫无疑议的。体改后,党政分开、政企分开,信用社主任有了“组阁权”、用人权,解决了过去管事、用人相脱节的弊端。那么,还要不要党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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