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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罪
引用本文:邓浩.论侵占罪[J].理论观察,2007(2):90-92.
作者姓名:邓浩
作者单位:湖北民族学院,湖北,恩施,445000
摘    要:侵占罪是我国新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理论界对该罪的犯罪对象、告诉问题及其存在的利弊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现行刑法规定的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其中公共财产不包括在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情况不能构成侵占罪,遗忘物与遗失物系同一个问题。在告诉问题上单纯的告诉才处理不切实际。此罪的利弊共存。

关 键 词:遗忘物  遗失物  亲告罪  埋藏物  侵占罪
文章编号:1009-2234(2007)02-0090-03
修稿时间:2007-03-15

On Embezzlement Crime
DENG Hao.On Embezzlement Crime[J].Theoryotic Obsorvation,2007(2):90-92.
Authors:DENG Hao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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