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保险法》的再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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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凌.对新《保险法》的再认识[J].上海保险,2003(2):20-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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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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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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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今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新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连日来我们已通过各种媒体看到了新的《保险法》在履行入世承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强化保险监管、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诸多可喜修订。比如,规定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条款和费率报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改变了原先的颇有传统计划经济色彩的做法,把定价权交给了企业,交给了市场;增加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部分人身险业务的规定,令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迈出了一大步;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某些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保险责任,充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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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法》 保险公司 保险基金 保险公司 保险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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