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法》第106条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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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红霞.浅析《物权法》第106条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及完善[J].中外企业家,2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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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红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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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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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从而结束了理论界关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争议。结合《物权法》第106条阐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分析该制度的不足并对其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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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善意取得 缺陷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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