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储蓄存取款代理制度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庄壮辉.关于对储蓄存取款代理制度的思考[J].中外企业家,2009(20):15-16. |
| |
作者姓名: | 庄壮辉 |
| |
作者单位: | 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 |
| |
摘 要: | 我国储蓄存取款代理制度由法规规定,各地法院审判出现不同责任类型。主要有:储蓄代理形式责任,银行能提供本人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证据,就认定银行免责;储蓄代理实质责任,只要存在本人与代理人与规定实质不符,就认定银行负完全责任;储蓄代理过错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方责任;公平责任。从储蓄代理的概念及特点、构成要件及要件欠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表见代理等各方面进行分析,总结出储蓄代理审判应当具备的原则,以平衡储蓄代理各方的利益,促进金融秩序的稳健发展。
|
关 键 词: | 储蓄代理 要件 特殊情况 审判原则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