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性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的本质是对个人行为权利的一种界定,以解决人们在交易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问题.在我国,很多人将产权与所有权混淆在一起,其实二者是有区别的,所有权偏重于体现人与物的关系;而产权偏重于说明人与人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种权利束,基本内涵包括使用权、决策权、让渡权以及相应的收益权.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企业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及监督方面的一项制度安排.因此,法人治理结构与产权制度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企业法人产权的有效安排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性的基本前提,只有产权清晰了,才有可能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否则尽管形式上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分立"制度安排,也只能是形同虚设.另一方面,企业也正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真正实现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高度分离,才能确保企业产权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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