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信贷公证 防范金融风险 |
| |
引用本文: | 高中健.实行信贷公证 防范金融风险[J].福建金融,1999(9). |
| |
作者姓名: | 高中健 |
| |
作者单位: | 邵武市农村信用社联社 |
| |
摘 要: |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工作中面临的首要任务。实行信贷公证,通过国家证明机关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法律服务,乃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这就是说,借款、贷款合同、还款协议等作为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