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交易中滥收费用应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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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洁.强制交易中滥收费用应承担法律责任[J].工商行政管理,2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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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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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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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概况根据企业举报,吉林省通化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6日对通化铁路分局所属通化站货场涉嫌滥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通化铁路分局所属通化站货场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限定企业和个人在发运集装箱时必须由铁路货场出车,即使企业和个人自带车发运货物,通化站货场也以修箱费为借口强制收取企业和个人自带车的短途运费(即修箱费)。据统计,通化站货场自去年2月21日至9月30日,共计收取发运单位和个人自带车送货到货场短途运费(修箱费)31235元。另外,通化站货场自1992年与通化市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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