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保障国家税收,简化海关、银行手续,解决"B"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备案时一次性缴纳合同料件应征税款等值保证金负担较重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有关批示精神,海关总署、中国银行今日联合发出通知,就该类问题明确如下:一、自2000年5月1日起,"B"类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海关按合同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二、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合同、且全额缴纳的台账保证金,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650号)规定,暂不退还,待合同核销结案后方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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