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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作者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摘    要:江西省、广东省、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你们关于劳社厅函2001]44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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