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客运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急措施协定》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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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4月,《航空客运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急措施协定》公布,对于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取消,要对消费者进行一定额度的赔偿。《协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统一了标准:(1)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统一。《协定》规定,航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解决旅客的投诉争议,主要有“设立部门和专人负责、“第一时间到场与旅客沟通协商、“及时向旅客说明情况、“及时向旅客提供相应服务等。(2)申(投)诉程序统一。实质公正往往需要由程序公正加以保障,而统一程序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程序公正。《协定》对申(投)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五名以上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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