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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环境权益损害诉讼制度的探讨
作者姓名:胥树凡
作者单位: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
摘    要:环境污染的损害对象有时是具体的个体,更多的时候损害对象是群体性的,即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对国家和公众的环境权益损害,目前还没有一个具体的主体作为公众或国家环境权益的代表人,承担国家或公众环境权益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义务。

关 键 词:损害赔偿 环境权益 诉讼制度 公众利益 环境污染 国家利益 人民法院 群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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