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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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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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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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 外汇管理部门 收汇 成员公司 招标单位 三条 评标委员会 国际金融组织 国际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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