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就租赁经营的性质、它同所有制的关系、承租者同职工的关系、承租者个人收人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租赁经营是一种经济形式,本身没有阶级属性,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只是租赁关系的主体不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租赁经营并不改变所有制的性质,但会引起所有制关系的一些变化。承租者同企业职工的关系是经营者同一般意义上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同劳动者以及劳动者之间分工协作的多重关系。作者认为,承租者的个人收入不是工资,也不是“风险收入”。其中有相当部分属于按劳分配,但也有一部分属于经营收入。对于租赁期间资产增殖的部分归属问题,作者认为,原则上谁投资归谁所有,因而如果承租者用自有资金投资者,理应归承租者所有。作者还对如何避免承租者短期行为、租赁经营与承包经营的区别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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