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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摘 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关 键 词:
税务处理
企业投资
企业所得税
国债发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债成本
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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