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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关 键 词:税务处理  企业投资  企业所得税  国债发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债成本  利息收入  公告  发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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