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中未披露信息与我国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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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寇占奎 许振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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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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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中所规定的未披露信息与我国法律上的商业秘密是同一概念,但两者在构成要件及具体内涵的规定方面有一定区别。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一般认为,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需具备四个条件,即尚未公众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具备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Trips协议第39条对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规定了三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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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WTO 中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价值 秘密性 商业价值 保密措施 实用性 Trips协议 商业秘密 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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