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两大法系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存在差异的原因初探
引用本文:彭学龙,朱笑颜.两大法系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存在差异的原因初探[J].财经政法资讯,2001,17(2):14-19.
作者姓名:彭学龙  朱笑颜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已臻于成熟。但从成法意义上讲,传统大陆法系合同法并没有形成预期违约制度,而被许多学认为与预期违约制度具有近似功能的不安抗辩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预期违约救济权。两大法系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源于两大法系对合同目的、违约行为的性质和首要违约责任形式的不同认识和规定,根植于成法和判例法的传统以及不同的合同法道德理念之中。相比之下,英美法的相关规定和理论更为合理,大陆法系国家应对其合同法的基本理念重新检讨并加以修订,引进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

关 键 词:合同法  大陆法系  英美法  预期违约制度  差异  违约行为  成文法  判例法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