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制度应纳入破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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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桂芹.重整制度应纳入破产法[J].企业改革与管理,1999(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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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桂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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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重整(reorganization)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并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因而有异于破产程序;其手段为调整债权人、股东的利害关系,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固又有异于和解程序。国外有关重整制度的规定已比较多且比较早。破产重整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继而在世界各地普遍发展,被广为采用。目前我国既没有独立的类似于日本的公司更生法,而且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也没有重整制度的内容。这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已不相适应。看来,建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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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法 重整制度 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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