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契约的法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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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家慧,崔彩虹. 信托契约的法律性质[J]. 经济论坛, 2003, 0(22): 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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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家慧 崔彩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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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暨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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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信托契约的由来及产生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皆由信托的发源地英美国家继受而来,并为避免与原有法律的冲突而进行了相应的本土化改造,认为生前信托行为属契约行为即是一例。英美信托法认为生前信托行为实质上是委托人的单方行为,即单方意思表示加上财产权的转移(宣言信托除外),即使受让财产的受托人没有承诺接受信托可欠缺主体资格,也不妨碍信托的有效成立。这是因为信托是衡平法的产物,衡平法介入信托关系,旨在实现委托人的真意,不会轻易使信托失效,且信托法形成早于契约法,故而英美信托法可以不受契约法的约束。而大陆法系在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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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托契约 信托法 诺成契约 要物契约 物权行为 委托人 信托合同 中国 |
Legal Natures of Trust Dee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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