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杂交籼稻种子案
摘    要:案例概述 基本案情:淮北地区某县农业执法大队在市场检查时发现:王某经营一国审杂交籼稻种子100公斤,审定意见适宜区域标明:该品种适宜在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该县农委农业执法人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7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为依据,

关 键 词:种子案  审定  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籼稻  杂交  应当  农作物品种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