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杂交籼稻种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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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概述
基本案情:淮北地区某县农业执法大队在市场检查时发现:王某经营一国审杂交籼稻种子100公斤,审定意见适宜区域标明:该品种适宜在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该县农委农业执法人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7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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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种子案 审定 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籼稻 杂交 应当 农作物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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