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海联讯”免税之缘由
摘    要:通过股权并购方式搭建红筹架构的企业,其境内公司的性质是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企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虽然这一法规目前已失效,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企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企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企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结合企业拆除红筹架构来分析。这一规定体现了两个层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