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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京房地拆字[1999]第717号法规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拆除困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二)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三)单独立户;(四)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建设重点工程的房屋拆迁.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拆除因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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