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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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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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工商局,各中央企业:为了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执行产权交易制度的有关工作要求,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监察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拟共同组织开展针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专项工作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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