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实行公证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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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振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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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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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处罚决定)能否生效的关键在于是否送达。 但是,现实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送达难”问题时有发生,从而直接影响了行政处罚的生效和执行。比如:质监部门的执法人员在采用直接送达时,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有意回避或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有碍情面”怕得罪人等现象的存在,使得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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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证送达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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