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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引用本文:郭树强.浅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J].河北企业,2007(1):64-64.
作者姓名:郭树强
作者单位: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摘    要: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是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第一,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第二.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所谓有形物体是指一定存储介质,如纸带、卡片、磁盘、磁带、图表、手册等。存在于软件开发者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熟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关 键 词:计算机软件  法律保护  软件开发者  计算机程序  承担责任  设计思想  软件著作权  保护对象
文章编号:2364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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