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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可否减掉罚种
引用本文:吴振祥.减轻处罚可否减掉罚种[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5(8):21.
作者姓名:吴振祥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摘    要:最近,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稽查人员按监督抽查计划依法对该县啤酒厂生产的某品牌啤酒进行抽检(抽检基数为50箱),样品送市质检所检验(检验依据是企业标准).在正式<检验报告>出来前3天,啤酒厂负责人拿着当天刚作出的化验单来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认该批啤酒酒精度低于标识要求,自检酒精度3.1度,而标识值为≥3.2度,其后的<检验报告>结果也是3.1度.啤酒厂称:该批啤酒共生产150箱(12瓶/箱,620ml/瓶),抽样时已出厂售出100箱,得知酒精度低于标识值后,该厂立即采取主动召回、追回等措施,共收回70箱,其余30箱已被消费者饮用无法追回.经调查,啤酒厂所述以上情况属实.该啤酒出厂价24元/箱,成本价22元/箱,货值金额计3600元,违法所得计60元.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啤酒厂能够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有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执法人员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啤酒;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处货值金额3600元30%的罚款计1080元.但在应否没收未售出的和追回的共120箱啤酒问题上,在执法人员中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关 键 词:质量技术监督局  处罚  检验依据  检验报告  啤酒厂  监督抽查  稽查人员  企业标准  酒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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