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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定的深远影响
引用本文:李国光.证据规定的深远影响[J].工商行政管理,2002(19).
作者姓名:李国光
摘    要:2002年6月4日公布,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后出台的又一部关于诉讼证据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也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对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问题作出规定的司法解释。199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作了开创性的规定。199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证据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但两者都只有六条规定,在证据规定上过于简单、不易操作,难以解决实践中复杂的证据问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核心便是对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的审查。因此,为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使行政诉讼证据运用更加透明、更易操作,也是为了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最高法院出台了《证据规定》,这将对我国行政审判事业的发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是行政部门做出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努力目标,也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而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就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因此作为完善证据取得和效力认定的证据制度,不仅规范了行政审判,同时对包括工商部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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