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首先 ,应取缔个体办矿 (包括个人承包的矿 )。绝大多数个体煤矿受矿区、资源、资金的限制 ,采、掘、机、通不成系统 ,有的甚至搞“独眼井”生产 ,不能实行正规开采 ,也不能进行采煤方法改革 ,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有的乡、村煤矿规模较大 ,但承包给个人以后 ,承包者急功近利 ,短期行为严重 ,极易导致大事故的发生。因此 ,尽管我国政策鼓励大力发展个体、民营经济 ,但由于煤矿安全“人命关天”的特殊性 ,建议国家取缔个体办矿 ,同时也不应允许私人、个体承包经营煤矿 ,把乡镇煤矿限定在县、乡 (镇 )、村办或联办的范围内。民营办矿亦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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