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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论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作者姓名:
郑晓辉
作者单位:
山西大学法学院
摘 要:
由于特殊的生理状况,胎儿一直处在立法的尴尬区域,既得不到婴儿般的待遇,又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我国民法规定胎儿没有权利能力,是不利于胎儿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该文围绕着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进行了完善。
关 键 词:
胎儿
民事权利能力
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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