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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承包纠纷引起的工资争议
摘    要:1994年6月29日,某医院院长与该院职工韩某签订了一份《医疗药剂科承包合同书》,合同期限自1994年6月29日至1995年6月29日。合同规定:承包期内,该科人员的工资、一切补助、奖金均由承包者负责。合同签订后,双方进行了移交手续,尔后韩某进行经营管理。1995年4月,该院变更了法定代表人,该院向其主管部门请示终止与韩某的承包合同得到同意后,遂于同年4月5日通知韩某合同终止。随之出现了该科人员文某等11人的同年3月份的工资该由谁支付的问题。院方称1995年3月份属合同承包期内,其工资应由承包者负责;而韩某认为院方擅自单方违约(法院也判决认定医院违约)终止合同给承包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而造成工资无法支付,该科人员3月份工资应由院方承担。申诉人文某等5人系该医院工人,黄某等6人为该院干部。他们多次要求承包人支付工资,但均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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