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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5]8号)
摘    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完善贸易收付汇管理,规范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等贸易融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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