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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    要: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持内地营业执照在深圳设点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157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根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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