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试用期”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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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代邦元.警惕“试用期”欺诈[J].中国社会保障,20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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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代邦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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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不少餐饮服务企业抓住农民工急切找工作的心理,常在“试用期”上耍花招。即,不适当地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逃避社会保险。在试用期快结束时又找借口把员工辞退,有的甚至不付工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为互相了解而约定的一定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正是为了防止有的用人单位钻试用期的空子,在签订合同时随意延长试用期的现象发生。劳动保障部又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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