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时效若干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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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军.消灭时效若干问题探讨[J].商业科技,2011(22):3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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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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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伊犁师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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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时效制度的实质是对民事权利的限制,民法属于私法,对民事权利的限制不能违背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关于消灭时效制度的效力、期间、适用范围和援用,从保护权利人、受害人角度出发,我国消灭时效的效力宜采用“抗辩权发生主义”,并受到公平原则的限制;普通时效期间和某些特别时效期间应当适当延长;消灭时效的适用于请求权,但某些请求权不适用于消灭时效;消灭时效制度的援用应由当事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对显著违反公平的案件,法院应依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否定时效援用。因此,我国消灭时效制度的民法典立法及司法适用应依据民法基本原则,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受害人的民事权利,避免义务人、加害人利用时效规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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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消灭时效 诚实信用 禁止权利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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