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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执行新所得税准则的研究
作者姓名:宋朝辉
摘    要:2006年2月1 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所得税准则)颇为引人关注:该准则取消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1994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将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规定,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要求,引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了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根据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得出税后利润.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所得税会计尚未统一,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也有一部分上市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新所得税准则与原有政策相比变化很大,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对纳税影响会计法也缺乏了解,该准则可能成为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最难把握的准则之一.本文主要就此问题进行讨论,希望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理解新所得税准则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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