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浅见 |
| |
作者姓名: | 林风霞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
| |
摘 要: |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样,对于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则需两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时,税法规定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使用该资产(该资产的价值逐渐转化为收入),以收入的形式收回该资产的价值时,由于税法不允许将该资产价值转化为收入的部分作为所得税扣除项目,从而造成该资产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的规定是显失公平的。但要避开这一规定,使企业的税负重归合理,事实上并不困难。
|
关 键 词: |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盘盈 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计提折旧 暂行条例 营业外收入 扣除项目 价值转化 显失公平 缴纳 作为 收回 税法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