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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违法主体回访 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引用本文:罗中清,陶利军.加强违法主体回访 提高行政执法效能[J].工商行政管理,2001(11).
作者姓名:罗中清  陶利军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工商局路桥分局 (罗中清),浙江省台州市工商局路桥分局(陶利军)
摘    要:作为主管“经济户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回访制度并不陌生,几年来,合同监管部门开展对“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回访,企业及个体私营监管部门开展对新核准登记单位的回访,商标监管部门开展对“商标指定印制单位”定期回访。实践证明,回访制度是工商部门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有效方式。自从1999年初以来,浙江台州市路桥工商分局经检工作实施对重点违法主体的回访制度,是探索新时期工商部门监管方式的有益尝试。一、基本模式(一)回访对象:近两年罚款金额或没收财物价值在万元以上的违法主体,在辖区内有较为固定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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