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重大损失”的司法认定研究 |
| |
作者姓名: | 王文娟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据安全的刑法区分性保护研究”(22CFX015);;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项目“数据犯罪治理的‘民行刑’衔接路径研究”(21SFB3009)的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重大损失”作为骗取贷款罪的唯一入罪标准,但在司法实务中“重大损失”的认定仍会面临诸多棘手问题。因此在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中,我们应确立“重大损失”的认定规则:第一,明确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获取的贷款金额不属于重大损失。第二,厘定民事诉讼程序操作对“重大损失”的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第三,重大损失的主体对象和涵盖损失要素的选择应遵循有限性原则。第四,我们应构建“贷款到期时+执行程序终止时”重大损失的双重起算节点。如此方能契合贷款资金所有权保护的立法定位,助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
关 键 词: | 骗取贷款罪 “重大损失” 扩张化认定 贷款资金所有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