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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把定金当成预付款
作者单位:河北供销学校
摘    要:1996年,在南京曾发生了一起这样的诉讼:原告南京市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某实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1996年5月13日,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买方)与江苏省某实业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ABS树脂购销合同,总价金216万元,同年5月底交货,付款时间及结算办法等一一在合同中做了规定。同时,合同还规定买方需向卖方付20万元定金,付过定金后合同生效。合同签订的当天,买方即开出了一张价值20万元的转帐支票,但在支票的用途或预算科目一栏里写的是"货款",对方收到支票后对此未做说明便入了帐。5月31号,由于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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