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口代理业务不允许委托方收汇规定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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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璐.对出口代理业务不允许委托方收汇规定的探讨[J].金融与市场,2003(1):3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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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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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天津30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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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8年底,我国有关部门即下发了《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要求“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其目的在于落实出口收汇的责任,但随着几年来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此项规定已显现出若干不适应性,需要采取措施,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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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口代理业务 中国 外汇管理 出口收汇 委托方收汇 代理人收汇 出口经营权 |
文章编号: | 1007-4392(2003)01-003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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