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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代理业务不允许委托方收汇规定的探讨
引用本文:李璐.对出口代理业务不允许委托方收汇规定的探讨[J].金融与市场,2003(1):33-34.
作者姓名:李璐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天津300040
摘    要:1998年底,我国有关部门即下发了《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要求“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其目的在于落实出口收汇的责任,但随着几年来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此项规定已显现出若干不适应性,需要采取措施,加以修订。

关 键 词:出口代理业务  中国  外汇管理  出口收汇  委托方收汇  代理人收汇  出口经营权
文章编号:1007-4392(2003)01-0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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