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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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晓鹏.卷首语[J].汽车与社会,2013(2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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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晓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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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汽车再流通交易增值的部分,本应是二手车收购价和售出价之价差,增值税应该是按价差的一定比例收取。目前是在二手车的收购环节、销售环节,按车辆购入车价的2%收取增值税,一般二手车交易都要易手三次,那么就要交车价6%-7%的税,如果将车运往外地,BT0B易手的次数加多,税也就每次2%的加上去,这是任何正规的汽车再流通企业都无法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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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流通企业 二手车 销售环节 收购价 增值税 交易 汽车 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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