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破产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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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建敏. 试论我国破产法的缺陷及其完善[J]. 山东经济, 2004, 20(2): 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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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建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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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经济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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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自1986年有了《企业破产法》以来,经过不断发展,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破产法律机制。但也应看到我国在破产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一些内在的缺陷。因此有必要制订和出台新破产法,以适应加入WTO后建立市场经济新规则的需要,确保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形成。为此要扩大破产制度的主体适用范围;建立规范的破产程序;通过打击破产犯罪,防范利用法人破产制度进行欺诈;废除企业注销制度,建立强制性的清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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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破产法 中国 计划破产 一般破产 清算制度 |
文章编号: | 1000-971X(2004)02-0019-04 |
A Trial Discussion on the Defects in the Bankruptcy Act and How to Improve Th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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