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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摘    要:工商公字[2001]第38号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而限制农户在一定范围内购买农资是否构成限定指定经营者问题的请示》(赣工商公字[2000]90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信用社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信用社滥用其发放农资贷款的优势地位 ,在办理贷款业务时 ,不直接发放贷款 ,而是发放其印制的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借款借据》 ,其行为实质上是强制农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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