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最近,交通部以(87)交审字663号通知发布了《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任期终结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和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结合交通企业推行厂长负责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的对象只限于正职厂长 (经理、局长、主任,下同)。凡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在厂长任期终结或中间离任时,均须由主管部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离任或连任手续。对未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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