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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的防范
引用本文:冯顺利,李义.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的防范[J].对外经贸财会,2002(4):40-40.
作者姓名:冯顺利  李义
作者单位:[1]河南新乡中新会计师事务所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    要:基于保护投资利益的目的,我国证券法规对上市公司申请配股规定了一些条件,其中包括对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即:上市公司在其申请配股的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必须在10%以上,且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在1998年以前净资产收益率位于10%-11%之间的上市公司几乎没有(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类上市公司资产收益率只要3年平均不低于9%即可获准配股,因而属例外),这便是“有趣”的股市“10%现象”。现象反映本质,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核算中的种种不正当手段来实现利润虚增,在并不满足配股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舞弊行为实现配股,这就是隐藏在“10%现象”背后的实质性问题。这些上市公司利用舞弊行为制造的虚假会计信息来实现配股,极大地侵害了投资的利益,干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进程,因而我们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方法。

关 键 词:上市公司  利润操纵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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