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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准备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引用本文:孙福明.四项准备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J].绿色财会,2001(1):35.
作者姓名:孙福明
作者单位:浙江嘉善正诚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年末或半年度的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市价低于账面成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没有把握能够全部收回的,经批准其差额必须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在利润总额前扣除.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除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按年末余额的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外,其它各项任何形式的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样经纳税调整后,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的上述前三项准备余额即是税后的,坏账准备金额由税前和税后二部分组成.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应收账款分别扣除各自的准备得到的净值,从会计意义上来说是该项资产的年末市价或变现价,但其税务意义是什么呢?当市价回升等原因,冲回各项准备时,已交纳的所得税又该怎样?如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显然混淆了税前与税后的区别,给企业核算带来错误.如何处理上述情况,目前还没有相应的规定,笔者以短期投资为例,通过"递延税款"科目,试图解决上述问题.

修稿时间:200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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