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应实行“复查回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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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期成,朱文君.打假应实行“复查回访”[J].城市技术监督,2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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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期成 朱文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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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蓬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了一批伪劣饮料。令人费解的是,前不久该饮料生产企业曾因制售伪劣饮料被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过,不料业主在稍作“休息”之后,认为风声已过又重操“旧业”,结果又被执法人员再次查获。 这一重复制假售假的怪现象,目前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同时有些企业因自身技术力量不足,造成生产的产品成了伪劣产品,成为打假工作中的一道难题。为此,笔者建议打假部门应对查处的当事人实行“复查回访”,这对当前的打假工作中很有必要。 在案件查处过后的一段时间内,当事人的经营活动是否与制假售假有关?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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