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限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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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出台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江苏,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对生活困难群体等收费一律不得批准立项。《暂行办法》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以及省级以下(含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该办法还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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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审批制度 江苏省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副省级城市 限权 价格主管部门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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