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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性”、“主体性”抑或“行为性”?——我国隐名合伙法律定位的选择
引用本文:李国庆.“契约性”、“主体性”抑或“行为性”?——我国隐名合伙法律定位的选择[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
作者姓名:李国庆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摘    要:隐名合伙在各国立法例中呈现出"契约性"、"主体性"和"行为性"三种模式。隐名合伙的法律特质与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差异明显,其本质上应是一种特殊的商事行为——附属商行为。我国未来应在《商事通则》的商行为编中对隐名合伙进行特殊规范。

关 键 词:隐名合伙  民事契约  商事契约  附属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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