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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信息披露是证券监管的主导性制度创新
引用本文:王晓青.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证券监管的主导性制度创新[J].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03, 0(6): 44-47
作者姓名:王晓青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浙江,杭州,310027
摘    要: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已把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主导性制度 ,以此树立公众对市场的信心 ,维护投资者利益 ,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本文认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也应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方向 ,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 ,并能有利于约束公司管理者的不当行为

关 键 词:证券市场  证券监管  信息披露  主导性制度
文章编号:1000-2154(2003)06-0044-04
修稿时间:2003-04-08

Obligatory Information Revelation: A Dominant Systemic Innovation in Stock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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